当前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案例详情

【孙国良律师】劳务工程款数额及相关合同中个

发布时间:2019-12-04

河南志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8)豫0122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22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书

一、案情描述

原告河南志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被告陕西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的河南华首宏田置业开发的房产项目劳务工程。因被告与河南华首宏田置业之间的施工纠纷导致原告中途退场。原告的劳务工程款共计1500万元,被告尚欠劳务工程款和开具税票费用。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劳务工程款90万元和工程款税费33万元。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重点回绕合同关系、结算情况、支付情况、两被告委托付款关系等方面指导原告搜集证据。针对《结算协议》和《退场协议》原件遗失的问题,寻找纠纷调解第三方保留的证据予以佐证;针对协议中个人签字的问题,寻找知情第三方证明签字人具有代理权限;全面搜集与以上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庭审过程中,除了利用庭前准备的证据外,还引用了被告辉瑞公司向被告升灿公司出具《委托书》的相关内容进一步证实了劳务工程款总额。被告陕西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引入了材料款等其他款项纠纷,意欲抵扣,本律师反驳其所主张款项与本案纠纷非属同一法律关系且事实不清。经过庭前全面的准备和庭审中随机应变的合理应对,使得本案最终胜诉。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陕西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志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工程款90万元并负担原告河南志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税款2970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四、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劳务工程款数额及相关合同中个人签字的效力问题。合同中个人签字的效力问题是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全面搜集了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寻找知情第三方证明签字人具有代理权限,并申请了知情人出庭作证,综合证明了原告主张的事实。针对劳务工程款数额问题,除了利用已经搜集整理的证据外,还充分地利用了庭审中被告的证据,达到了理想的证明效果。另外,厘清法律关系很重要,本律师在本案中就以被告辉瑞公司所主张抵扣款项与本案纠纷非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驳斥了其抵扣款项的主张,该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本案得益于全面充分的证据准备、庭审的随机应变和对法律概念的深刻理解,这些因素的合力使得本案一审胜诉并二审维持。


地图

电话

短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