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描述
原告张某2015年12月26日通过股权转让协议以800万元向被告购买了大河学校80%的股权,协议中被告明确保证学校资产无任何瑕疵,不存在抵押、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协议还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支付转让款300%的违约金,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项并接收学校后,陆续出现被告向他人借款并由学校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且被告以大河学校名义仍有未清偿银行贷款。以上各项合计千万之巨,给学校的经营造成巨大困难,被告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4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与原告确定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办案思路,于是搜集了被告违约的证据,当事人起诉大河学校案件中涉案材料(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风险提示书、借款合同、开庭传票、收据等,大河学校股权转让财务交接部分问题陈述一份,证明原告依照股权转让协议超额支付股价,被告屡次违约,原被告所签协议还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支付转让款300%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过高,我们建议原告按我方按照30%诉请,这样及切合实际情况也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接收了我们的建议,并根据建议确定了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被告温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违约金2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被告温某负担。
四、律师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依照合同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被告却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在合同约定违约金300%的情况下,主动把违约金降为30%,因为30%及切合实际损失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最终依法认定被告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