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被害人郝某某,因其与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之问有债务纠纷,2016年9月9日,犯罪嫌疑人某向犯罪嫌疑人王某(刑拘在逃,另案处理)请求帮助要账,因王某当时没有时间,由王某纠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华某帮助刘某向郝某某讨要债务。2016年9月10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华某等人将被害人郝某某从安阳市XX区高速下站口处带至安阳市XX区XXX(张某租房处),当天上午,以上4人又将被害人郝某某带至安阳市开发区XXX郝某某的住宅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语言威协等方式,逼迫被害人郝某某还钱,导致被害人郝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上午8时许,从其住宅处跳楼死亡,非法拘禁郝某某时间长达约56小时。
该案件我所律师接受委托时间是在一审审理已终结时,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去到安阳市看守所会见张某,让其本人详细的陈述了整个案发的经过,详细到每一个时间点和每一个细节,并制作了详细的笔录。后我们赶至二审法院递交了委托手续,复制了所有的卷宗材料。回到律所后,成立了一个办案研讨小组,对案卷中的所有材料进行分析,找出了本案中至关重要的几个量刑关键点,形成了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递交至二审法院。
三、裁判结果
1、维持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某的定罪部分;
2、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某的量刑部分;
3、上诉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四、律师辩护意见
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家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拘禁案件的二审辩护人,通过对案件基本事实的了解、会见张某、查阅一审全部卷宗材料,现根据本案的证据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如下:
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受害人的死亡不是非法拘禁造成的,该死亡后果不应由被告人张某承担。
关于事实方面,辩护入有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张某等人的行为虽然对受害人郝某的自由行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并非完全剩夺了郝某的行动自由,郝某死亡也不是非法拘禁导致的。
1、造成非法拘禁的起因是张某等人被郝某诈骗,郝某骗取张某等人的钱财之后,消失不见,后得知郝某回安阳的时间地点后,才找人跟随郝某。故从事情的起因论起,张某等人实际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受害者,仅仅是采取了错误的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
2、张某等人并未采取暴力的方式限制郝某的人身自由,是在郝某骗取钱财之后逃避债务,所以派人跟随他是防止其再次逃避债务,不同于通常非法拘禁罪中非法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况且许多受害者是通过张某结识郝某后被骗取钱财,就张某而言对许多
受害者都有责任和义务索回钱财,所以张某的做法虽不属于合法的方式,但也有一定合理性。
3、宗材料中显示的事情发生的整个过程是2016年9月10凌晨30分左右接到聪聪及父母后,大概3点多钟谈好解决债务的办法,然后睡觉。9月10日十点左右开始到郝某在华强城的房子看房子,准备卖房子,下午到中介询问卖房事宣:9月11日上午先到建行查银行贷款情况,发现房子不好出手后,又到郝某四爷家商量让家属还钱事情,下年三点多又到其四爷家,后来又到老电信城将手机卖掉。以上不难看出在所谓拘禁的整个两天的时间,张某等人都是在为郝某如何还清债务想办法,也是按照郝某本人的意思在忙碌,并且还负责着郝某的休息和饮食,郝某精神状态良好,没有给郝某带来严重的心理负担,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法拘押、禁闭郝某。且没有任何证据材料显示张某曾殴打或指使人殴打郝某。
4、关于一审认定睡觉时华某反锁房门,并将钥匙带在身上,试图证明郝某被夺了人身自由。辩护人认为:第一,该认定只有华某一个人笔录中有显示,没有得到张某的证实;第二,从门锁的照片来看,华某所谓的反锁房门,只是旋转了防盗门的内部反锁按钮,对房屋内的人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希望二审法院核实该事实。
5、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刘某等人非法拘禁致其死亡,该认定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一)检察院第二次补充侦査提纲第一条明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因何原因导致被害人郝某坠楼死亡,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其坠楼是否存在直接关系。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第一条答复:无法确定死者郝某高坠致死的原因,第二条答复郝某到安阳后和刘某等人吃板、唱欧、卖房等,精神状态不错。
(二)一审判决认定非法拘禁致郝某死亡的理由是四被告明知郝某不久前曾服农药仍采取非法构禁行为,该理由显然不能成立。1、公安局第一次补充侦查报告第3项说明只有第一被告刘某从郝某的父亲口中知道此事,其他三人不知道此事,而跟随郝某的主要是张某和华某;2、刘某、张某、郝某本来就是多年的同学、老乡关系,相互之间很熟恐、了解,刘某等人的行为没有给郝某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郝某的短信“没有打我,不用报警……他们没怎么我,主要就是要钱呢”可以看出来。3、如果推断郝某是自杀死亡的话(也有可能意外坠窗),抛开自身的原因外,责狂更大的是其父母。郝某父亲证言证实:郝某在北京喝农药后,其父母到北京后对其责备;9月10日凌晨商量解决办法时,其父打郝某,打了头一下,跺了一脚,由此可见,郝某在急需获得家人安慰和帮助的时候,面对的却是父亲的责骂、段打,是其父母对郝某冷漠、失望态度和做法,让郝某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如果没有死亡这一意外结果出现,张某、刘某等人的行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判決适用刑法238条第二款是错误的,对于被告人张某应当在非法拘禁基本犯罪的刑罚幅度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本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照客观归责的因果关系理论,本案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
(一)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其构成条件是:客观上非法拘禁行为须与校人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上行为人须出于过失。
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灌规定(试行)中的一些问题说明》中的明确解释:“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过挽救无效而死亡,以及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自杀的。”从此文可以看出,“致人死亡”要求是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由于暴力推残或者其他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或由于暴力推残或者其他虐待,致使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出发,按照文理解释方法分析,刑法从严从重打击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指的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一般而言,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室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还有就是“非法拘禁,情节严重”,致使被軎人自杀死亡。这里要考虑“情节严重”这一条件,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尚达不到被害人选择自杀的程度:如果是由于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原因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或急摆脱非法迫害而选择自杀,则可以认定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可见,从立法不意来说,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认定,这也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跟随,达不到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走投无路选择自杀的程度。
(二)对因果关系的分析
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应当注重因果联系的内容和性质,并在此前提下进一步考察因果联系在刑法中的表现形式,使其紧紧围绕着解决刑事责任的任务。①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的观点,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考察,最根本的就是要审查实行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否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一方面,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然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一定包含着引起某种结果发生的根据和内容:另一方面,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实施某种危害行为只是有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这是因果关系存在的必要前提,但并不等于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这种实在可能性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确认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华某的跟随行为,并不能合平规律的引起郝某死亡的结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对各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的分析
刑法上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法律否定结果的主管心理状态。因此,认定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失,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考察行为人对结果是不是应当或可能预见。非法拘禁作为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但不能由此认定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所有情形都具有预见性,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死亡,结果应当根案件具体赛实和行为人主观能力进行综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一致要求跟着郝某就行了,不要殴打,在两天的时间内,聪聪的精神状态良好,一块吃饭、喝酒、唱歌,在自己家主卧室里睡觉,未在各被告人面前作出过意图轻生的任何表示,各被告人根本无法预见到他会自杀。况且,郝某死亡时,张某、华某均不在主卧室,客观上也不能阻止,因此,不能苛求各被告人承担阻止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拘禁郝某的情节十分轻微,郝某的死亡也不是非法拘禁造成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有可能是自杀、,也不排除不慎跌落窗外。其次张某构成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子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按照非法拘禁致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严重失衡,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张某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