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的相关法律依据
——孙丽芳律师
一. 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 关于夫妻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计算方式的参考文件: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关于《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的相关指导意见,将夫妻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计算分为两步:
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如契税等);
第二步是计算另一方所得补偿,补偿=共同还贷本息*升值率/2。
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上“其他费用”即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交易成本被认定为购房的必要支出,并在计算房屋增值时予以考虑,符合客观实际,也较为公平合理。
三、关于夫妻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计算公式:
司法实践中,房产具体分割、计算公式存在差异,以下是法院裁判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分割方式:
升值率=房产现价÷(结婚时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契税等其他费用);补偿款为法院查明的共同还贷(本息)*升值率/2。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上述公式是仅考虑平均分割的情形,不考虑酌定情节,婚后补偿计算公式中涉及共同还贷本金及对应增值部分的50%是可变量,可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幅度。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具体包括:
1、 婚前一方买房。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婚前一方签署购房合同。具体案例中,还包括一方与其父母共同签署购房合同的情形。
(2)婚前仅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具体案例中,还包括一方与父母共同支付首付款的情形。
2、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应予以扣除,在相关样本案例中亦有体现。应予以扣除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婚前公积金余额等婚前个人财产、一方接受的明确赠与该方一人而与配偶无关的财产、一方继承的明确由该方一人继承而与配偶无关的财产。
区别对待父母还贷。若一方与父母共同购房、父母也登记为产权人的,则父母归还的款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还贷,而是父母还贷,相应增值也由父母享有;若父母未登记为产权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婚后父母的还款可能被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还贷。
3、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案例中也包括登记在该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情形。若另一方也登记为产权人的,则不应适用本规定。
上一篇:【律师说法】关于事实婚姻
下一篇:“天外飞物”伤人,谁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