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孙丽芳律师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关于事实婚姻,法律从有条件地承认到不承认,经历了一定的过程,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
1.1986年3月15日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显而易见: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是1986年3月15日之前,如果起诉离婚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是事实婚姻;反之,如果起诉时至少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是非法同居关系。
一句话总结:此种前提下,起诉时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是能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关键。
2.1986年3月15日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显而易见: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是1986年3月15日之后,如果同居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是事实婚姻;反之,如果双方同居时,至少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是非法同居关系。
一句话总结:此种前提下,同居时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是能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关键。
3.自1994年2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即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一句话总结:1994年2月1日起开始同居的男女,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都是同居关系,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