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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的正确适用

发布时间:2020-05-11

三年诉讼时效的正确适用

——孙丽芳律师

       《民法通则》规定了2年和1年的诉讼时效,《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对于《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如果正确适用,如何与《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和1年诉讼时效正确 衔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规定的司法解释,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以下区分不同情况,举例说明:

1、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之后,依照《民法通则》该适用一年或二年诉讼时效的案件,一律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起算点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但未超过一年或两年,依照《民法通则》该适用一年或二年诉讼时效的案件,一律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起算点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且已经超过一年或两年的,依照《民法通则》规定该适用一年或二年诉讼时效的案件,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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